|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程序指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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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8-20 16:07 文章来源:正定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(一)审批立项前环保意见表
1、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领取立项前环保意见表,按要求填写后,由县环保局审签。
2、建设单位向县环保局管理科呈报立项前环保意见表(1式5份)时,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:
(1)项目建议书;
(2)拟选厂址地理位置图;
(3)扩建、改建及技术改造项目,还要附现有工程环保验收审批文件。
3、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:
(1)呈报文件材料的真实性;
(2)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;
(3)项目选址是否合理,并进行现场踏勘;
(4)是否符合《河北省环境敏感区支持、限制、禁止建设项目名录》要求。
4、对审查内容符合要求的项目,起草审批意见,报局长审签。
(二)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
1、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后,可通过招标或委托的形式确定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,评价单位要有该项目所属行业的资质。
2、评价单位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由建设单位呈报县环保局管理科审查。
3、县环保局管理科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(表)后,提交局项目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(局项目审查会每星期召开1 次),并按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审批。
4、局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的项目,由管理科草拟批文,局领导审签、下发。
(三)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
建设单位将填写好的登记表经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,报我局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。
(四)办理“三同时”预审单
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要办理“三同时”预审单。
(五)批复项目试运行
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试运行之前,须经环保部门检查和批复。
(六)环保“三同时”验收
1、建设单位在项目批准的试运行期间,必须向县环保局提交验收申请,同时向环境监测站申请进行验收监测。
2、建设单位将环保竣工验收报告、监测站的验收监测报告、环保制度、治理技术报告等,一式2份报县环保局管理科备查。
3、县环保局在接到建设单位呈报文件后组织有关部门验收,并形成验收纪要,填写达标验收书。
负责人:刘志坚
联系电话:8011728-80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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