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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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8-20 16:11 文章来源:正定县商务局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》、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》和《生活饮用水、二次供水卫生监督办法》对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、公共场所经营者及生活饮用水、二次供水单位 (以下简称办证人)均需办理卫生许可证。程序如下:
1、办证人应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,填写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》,并提供下列资料:
⑴场地使用证明、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;
⑵新、改、扩建项目的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》;
⑶周围环境平面图、工艺、场所、设备布局图;
⑷从业人员健康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;
⑸卫生管理组织制度;
⑹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。
2、卫生行政部门接以办证人申请后,对申请项目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后方可受理,不应受理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。
3、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》后,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,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现场审查验收。
⑴对符合发证条件的,自现场审查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发放卫生许可证;
⑵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,由承办监督员提出改进意见,制作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,送达办证人;
⑶如办证人在接到《卫生监督意见书》二十日内,经改进仍达不到发证条件的,卫生行政部门将《卫生许可证申请书》退回办证人。
4、 卫生许可证使用期届满,按上述程序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。
5、 办证人变更许可证有关内容时,应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。
6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卫生许可证时应予公告,被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单位,在六月内不得重新申领卫生许可证。 |